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瑞优,男,1962年7月2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大新镇大新村旺中三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瑞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8月24日立案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9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瑞优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黄瑞优于平南县大新镇大新车站用砖头砸打正在围观打扑克的人群中与其有积怨的黄X宁,后砖头脱手,从黄X宁头部擦过又砸中旁边的王X林、黄X原。经鉴定,王X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瑞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林、黄X宁、黄X原的陈述、证人王健X、王X乾、王才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相关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瑞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瑞优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黄瑞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瑞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黎鹏代理审判员:杨华卿人民陪审员:吴伟珍
书记员:黄永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