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攀保,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常振东,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付艳坤,男,1984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兰德邦,男,1989年8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龙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建忠,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2)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攀保、常振东、付艳坤、兰德邦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章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攀保、常振东、付艳坤、兰德邦及被告人付艳坤的辩护人朱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攀保、常振东、付艳坤、兰德邦曾在一起某酒吧做过保安。郭攀保曾提起冒充警察抢钱,为此郭攀保准备警察证,常振东准备警察证、手铐,付艳坤准备了警察证、手铐,兰德邦准备了对讲机。1、2012年8月5日,被告人常振东租车伙同被告人付艳坤从永康到东阳接被告人兰德邦,其间常振东曾打电话给郭攀保,郭攀保说次日再联系因此没有去。被告人常振东、付艳坤、兰德邦窜至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阳光路5号美容店,三人冒充警察并用手铐等进行威吓,抢走被害人王某、陈某的koobee牌E820手机一只、Nckia牌C09i--cll手机一只和现金9000余元,后驾车逃离现场。赃款三人平分并已被挥霍,两只手机案发后被追回归还被害人。两只手机经评估价值809元。2、(1)2012年8月6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郭攀保、付艳坤、兰德邦乘坐被告人常振东驾驶租来的本田牌小轿车,从永康窜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545号美容店,四人通过冒充警察并用手铐等进行威吓,抢走被害人邵某的苹果牌手机一只,郭攀保又从被害人邵某脖子上攥取24K黄金项链一条,后驾车逃离现场。(2)同天晚上,四被告人驾车,又窜至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潭头滩村加油站边上的美容店,四人通过冒充警察并用手铐等进行威吓,抢走被害人杜某的白色直板山寨苹果牌手机一只,抢走被害人杨某100元人民币,后驾车逃走。(3)当晚四被告人又驾驶该轿车,窜至金东区多湖街道望府墩社区府丽路29号休闲美容店,四人通过冒充警察并使用手铐等进行威吓,抢走被害人汪某两只手机及1000元人民币、抢走被害人周某乙550元人民币和黑色山寨手机一只、抢走被害人谈某的黑色诺基亚手机一只。四被告人在逃离时被被害人汪某识破并拉住汽车门不让走,常振东即用拳打,付艳坤用脚将汪某踢倒在地,尔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汪某所受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该晚被抢的手机和金项链物品经评估价值共计9088元。案发后追回五只手机及现金1120元,已归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的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受害人汪某医院门诊病历、汽车租赁合同等;2、证人周某甲、卢某、胡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陈某、杜某、杨某、谈某、周某乙、汪某、邵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攀保、常振东、付艳坤、兰德邦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和辨认笔录;7、户籍档案登记及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攀保、常振东、付艳坤、兰德邦冒充警察、多次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实施抢劫,被告人常振东、付艳坤、兰德邦抢得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付艳坤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艳坤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其他三被告人认罪态度亦较好,本院将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将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依法酌情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攀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常振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付艳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兰德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铐二付、对讲机二只及假警察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建斌审判员:卢炳奎人民陪审员:姜建清
书记员:傅晓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