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光忠,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白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振霄,金华市金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2)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雅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忠及其辩护人张振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光忠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某水泥砖厂做工不久,于2012年10月6日凌晨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工业区三伍配件厂东边的路旁,见被害人魏某、向某吃完夜宵后经过此地,即用砖块砸魏某头部,后将魏某按在地上,掐脖子,威胁魏、向二人交出财物,抢得现金330元人民币、天时达T166手机1只、爱尚CLSH9RT手机1只。尔后被告人杨光忠将其中抢得的50元、100元用于归还两个老乡,其余款被用掉。案发后二只手机从被告人处追回归还被害人,被告人杨光忠也从做工的水泥砖厂支取工资330元退赔被害人。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二只手机价值人民币127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作案工具砖块;被害人魏某、向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杨某、李某乙的证言;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身份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及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就本案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光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光忠系初犯偶犯,并根据其产生犯罪原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赃款及追回赃物,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光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卢炳奎人民陪审员:刘法旺人民陪审员:姜建清
书记员:傅晓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