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二审 · 2012

憊勇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浙温刑终字第99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抢劫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勇。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6月24日被决定罚款200元。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勇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2)温龙刑初字第9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6月27日晚7时许,被告人熊勇来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龙湾村对面距金岙桥50米的机场大道辅道,对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郑某进行威胁,当场劫取人民币130元。同月30日7时许,被告人熊勇携带一条钢筋来到瑶溪街道金岙村机场大道21路公交站牌附近,对在此等车的被害人陈某进行威胁,欲劫取其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面值500万元的未到期承兑汇票一张、公司印章及银行卡等物),被害人陈某不从,被告人熊勇将其拉倒,将其手提包劫走。次日晚7时许,被告人熊勇来到瑶溪街道龙东村瑶溪第三小学前面的机场大道辅道上,对在此等车的被害人潘某进行威胁,当场劫取人民币35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熊勇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潘某、郑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熊勇的辨认笔录,法医对被害人陈某的伤势鉴定结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案件回执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被告人熊勇归案情况及身份信息等。原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熊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赃物责令被告人熊勇予以退赔,返还相应被害人。原审被告人熊勇上诉称,第二节抢劫中没有携带钢筋,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被告人熊勇上诉提出其在第二节抢劫中没有携带钢筋的意见,与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和被告人熊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相悖,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胁迫、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熊勇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熊勇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若荪审判员:丁竞舟审判员:袁骁乐

书记员:陈小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