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生于1987年12月9日,汉族,住宣汉县,居民。法定代理人:代某某,女,生于1953年5月4日,汉族,住宣汉县东,居民。被告:张某,男,生于1979年12月10日,汉族,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秦锐,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刘明和
书记员:刘德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