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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周某与张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宣汉民初字第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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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某,女,生于1987年12月9日,汉族,住宣汉县,居民。法定代理人:代某某,女,生于1953年5月4日,汉族,住宣汉县东,居民。被告:张某,男,生于1979年12月10日,汉族,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秦锐,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刘明和

书记员:刘德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