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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爱珍、赵国芳、赵国营、赵国有与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东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涧法执字第2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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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爱珍,女。申请执行人赵国芳,女。申请执行人赵国营,男。申请执行人赵国有,男。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东村村民委员会。

李爱珍、赵国芳、赵国营、赵国有与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东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撤回对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东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志红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