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某,男。2012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后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贺春辉
书记员:赖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