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克林,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大街**。负责人:王利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猛,该行风险与法律事务处经理。
申请执行人尹克林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吉仲裁字第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吉仲裁字第7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审判员:刘成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