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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文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河民初字第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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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周维和,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文霞,男,现在东营市河口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晓蕊

书记员:蔡宝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