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周维和,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文霞,男,现在东营市河口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晓蕊
书记员:蔡宝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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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周维和,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文霞,男,现在东营市河口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晓蕊
书记员:蔡宝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