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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新晨公司诉李某、融合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河民初字第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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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新晨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裘某,经理。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融合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新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晨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9元,减半收取8804.5元,由原告新晨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秀红

书记员:蔡宝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