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慈慧,女。被执行人任志康,男。被执行人丁彩娟,女。
一、任志康名下房屋产权过户给韦慈慧。二、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答军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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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韦慈慧,女。被执行人任志康,男。被执行人丁彩娟,女。
一、任志康名下房屋产权过户给韦慈慧。二、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答军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