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韦慈慧与任志康、丁彩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001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韦慈慧,女。被执行人任志康,男。被执行人丁彩娟,女。

一、任志康名下房屋产权过户给韦慈慧(。二、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答军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