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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朱忠信与西安市西京国货公司、和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新法执字第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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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忠信,男,194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车站医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薛武孝,男,西安市天然气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西京国货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爱静,总经理。被执行人和华,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牛羊肉批发商店退休职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朱忠信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虹执行员张吉平执行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