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又龙。委托代理人:金东,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姚叶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又龙与被告姚叶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的土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又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姚叶军位于××的土地。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周敬涛
书记员:郑小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