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必安。委托代理人:楼东平、单建尧。被告:陈利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各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3元,减半收取1371.50元,由原告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春盛
书记员:谭钰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