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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胡彩銮与郑存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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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彩銮。委托代理人:叶选孟。被告:郑存丰。委托代理人:欧阳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彩銮与被告郑存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彩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小霞

代书记员:包金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