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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永瓯民初字第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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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津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锋、陈光谦。被告:陈芳芳。

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娄晓钦

书记员:阮芳芳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