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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秦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海刑初字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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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于广西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北海市,户籍所在地系广西博白县,捕前暂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本案,2011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邹文,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成及其辩护人邹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成系北海市恒丰新都大厦三楼海之韵水疗会所前台主管。2011年7月12日晚上9时30分许,被告人秦成容留、介绍女青年莫梦玲、刘红碧在北海市恒丰新都大厦三楼海之韵水疗会所8303号、8309号房间分别向嫖客刘新华、陈某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归案被告人秦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新华、莫某、刘某、陈某、潘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现场照片,被告人秦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成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2年6月12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春平人民陪审员:王大月人民陪审员:高振理

书记员:廖章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