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宏,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初中文化,北海市海城区,户籍所在地系四川省兴文县,捕前暂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2011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犯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宏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宏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12年12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华平
书记员:廖章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