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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张健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海刑初字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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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健英,绰号老板娘,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中龙海宾馆二楼棕蓝海桑拿保健中心经营者,住北海市银海区。因本案,201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健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健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健英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健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健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3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春平

书记员:黄桂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