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连春。被告高泽成。被告唐山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万隆小区****。法定代表人冯亚宏,总经理第三人天津市华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iv> 法定代表人于佩清,董事长。第三人冯亚宏,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鹏都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连春与被告高泽成、唐山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华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冯亚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马连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马连春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德银
书记员:刘丹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