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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马连春与高泽成、唐山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丰民初字第2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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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连春。被告高泽成。被告唐山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万隆小区****。法定代表人冯亚宏,总经理第三人天津市华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iv> 法定代表人于佩清,董事长。第三人冯亚宏,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鹏都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连春与被告高泽成、唐山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华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冯亚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马连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马连春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德银

书记员:刘丹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