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晓燕,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告欧志东,男,1958年5月1日出生,住北海市北海大道市。被告钟兴,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住北海市。委托代理人李玉萍,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泽涛,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廖慧翔
书记员:邹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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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晓燕,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告欧志东,男,1958年5月1日出生,住北海市北海大道市。被告钟兴,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住北海市。委托代理人李玉萍,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泽涛,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廖慧翔
书记员:邹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