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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2012)西立民终字第00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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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法定代表人董桂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西工业园**路**v>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28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住所,上诉人住所地在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原审认定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是错误的。因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然而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目前产生的争议并非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而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纠纷。故该管辖权约定对双方目前并不能产生约束力。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依照合同尚欠工程款。因此,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审判员:周小弟审判员:张鸿

书记员:陈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