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法定代表人董桂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西工业园**路**v>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28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住所,上诉人住所地在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原审认定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是错误的。因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然而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目前产生的争议并非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而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纠纷。故该管辖权约定对双方目前并不能产生约束力。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依照合同尚欠工程款。因此,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审判员:周小弟审判员:张鸿
书记员:陈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