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中原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贤放。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上述二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龚德敬。上述二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凤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海。委托代理人:王福聚。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中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科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9)虞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原告科迪公司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0)商民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中原公司、大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49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原公司、大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德敬、何凤玲,科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福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商民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及虞城县人民法院(2009)虞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柳中庆审判员:翟作仁审判员:肖玉学
书记员:谢劳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