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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与万成乐、四川鸥鹏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成民终字第4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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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法定代表人林福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佳尧,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成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欧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欧鹏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合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曼丽,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翔,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成乐、四川欧鹏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佳尧,被上诉人万成乐、四川欧鹏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曼丽、李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泽颖代理审判员:唐晓欢代理审判员:王果

书记员:范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