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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阿富与陈其兴、黄友良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嘉善商初字第1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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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阿富。委托代理人:颜伟新。被告:陈其兴。被告:黄友良。被告: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宝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阿富诉被告陈其兴、黄友良、上海慧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阿富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阿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阿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诉讼保全费770元,合计1557元,由原告王阿富负担。

代理审判员:范璐璐

书记员:沈佳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