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瑞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敏,总经理。被告四川省美邦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康。委托代理人童颖,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美邦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瑞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瑞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阳宇航
书记员:马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