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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掋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杭萧刑初字第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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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包工头。因本案于2011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惠跃

书记员:王丹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