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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杨某甲与李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西民一初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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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定金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甲。

担保人杨某乙。担保人杨某丙。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名下位于南宁市北湖北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X号楼X单元X号房,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某名下位于南宁市北湖北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X号楼X单元X号房(查封标的以26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杨某乙、杨某丙名下共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上海路8号盛世·联邦广场XX号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之宁

书记员:吴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