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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来军与刘丰学、张宗海等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乐执字第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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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来军。被执行人刘丰学。被执行人张宗海。被执行人滕建宝。

上列当事人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3日审结。该案(2011)乐唐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2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乐唐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金光执行员汪振三执行员房崇冰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