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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新伟与陈安林执行裁定书

(2013)乐法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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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新伟。

被执行人陈安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乐红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安林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田守会审判员刘锦东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田守会审判员:刘锦东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