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玉龙。被执行人王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乐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嘉平在本院民三庭的过付款56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钟德军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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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齐玉龙。被执行人王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乐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嘉平在本院民三庭的过付款56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钟德军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韩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