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郑凯彬,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宏伟,该单位干部。被执行人昌乐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延福,经理。
1、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昌乐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2、限被执行人昌乐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罚款200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00元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昌乐华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执行费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红梅审判员:刘成信代理审判员:赵洋洋
书记员:刘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