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丰,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市,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穗丰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冯锐坚,社长。
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丰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穗丰经济合作社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军耀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丰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穗丰经济合作社确认由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退还1000元定金给原告。二、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穗丰经济合作社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后,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不再相互追究责任。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丰负担。双方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军耀
书记员:韦健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