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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曹俊玲、鲍业顺等与林时风、刘兰娇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枣民三初字第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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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定作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曹俊玲。原告鲍业顺,湖北麻城人,系原告曹俊玲之夫。被告林时风。被告刘兰娇,系被告林时风之妻。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俊玲、鲍业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曹俊玲、鲍业顺承担。

审判长:韩彦辉审判员:安章红人民陪审员:于文宁

书记员:武晓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