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守江,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朝阳,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杨守江之子。委托代理人:刘仲发,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全,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曹志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守江因与被上诉人杨海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守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朝阳、刘仲发、被上诉人杨海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志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震代理审判员:罗胜代理审判员:彭亮
书记员:欧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