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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杨守江与杨海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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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守江,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朝阳,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杨守江之子。委托代理人:刘仲发,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全,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曹志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守江因与被上诉人杨海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守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朝阳、刘仲发、被上诉人杨海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志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震代理审判员:罗胜代理审判员:彭亮

书记员:欧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