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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涡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徐凤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亳民一终字第00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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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磊,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凤民,男,汉族,农民,1948年2月18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钱大卫,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力、孙斌,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涡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徐凤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涡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力、孙斌,被上诉人徐凤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大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燕代理审判员:彭亮代理审判员:任静

书记员:欧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