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燕某某,女,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燕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李某某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对(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即燕某某返还李某某彩礼500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前述部分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杨淑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