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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文艳霞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秀执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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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文艳霞。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文艳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戈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