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志远,居民。被执行人梁其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桂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廖伟文执行员马竹波执行员伍取宝
书记员:徐文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