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小军。被执行人蔡福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桂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廖伟文执行员马竹波执行员伍取宝
书记员:农丽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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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许小军。被执行人蔡福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桂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廖伟文执行员马竹波执行员伍取宝
书记员:农丽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