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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许小军与蔡福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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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小军。被执行人蔡福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桂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廖伟文执行员马竹波执行员伍取宝

书记员:农丽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