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奂,原系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因本案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奂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章蕾、被告人郭奂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检察机关需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一次,依法延期审理一次计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奂在担任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湘管会)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职务之便,在工程的发包、监管、变更、验收、工程款结算以及拍卖业务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5年至2009年间,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杭州大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大通公司)股东、经营负责人楼建勇、工程承接人员袁宝康、孙立明(均另案处理)、陈坚明、吴月华、浙江萧然拍卖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志良(另案处理)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728000元。分述如下:一、被告人郭奂在担任湘管会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大通公司在相关园林景观工程的发包、监管、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6年至2009年春节前,先后3次非法收受大通公司股东、经营负责人楼建勇所送的现金,共计23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6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楼建勇所送的现金50000元。2.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楼建勇所送的现金80000元。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楼建勇所送的现金100000元。二、被告人郭奂在担任湘管会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袁宝康在“湘湖启动区块园林绿化工程(一标段)”、“湘湖启动区块二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三标段”等工程的发包、监管、变更、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5年至2008年春节前,先后7次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21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俞似军代表袁宝康所送的现金100000元。2.2005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的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3.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的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4.2006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的价值40000元的购物卡。5.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的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6.2007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的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7.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的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三、被告人郭奂在担任湘管会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孙立明在“湘湖启动区块园林绿化工程(二标段)”、“湘湖启动区块二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一标段”等工程的发包、监管、变更、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6年至2008年,先后4次非法收受孙立明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145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孙立明所送的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2.2006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孙立明所送的现金20000元。3.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孙立明所送的现金20000元。4.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孙立明所送的现金100000元。四、被告人郭奂在担任湘管会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陈坚明在“湘湖湖堤湖岸修筑工程(一标段)”等工程的监管、变更、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5年至2006年,先后4次非法收受陈坚明所送的现金,共计9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陈坚明所送的现金20000元。2.2005年公历年底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陈坚明所送的现金50000元。3.200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陈坚明所送的现金10000元。4.2006年公历年底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陈坚明所送的现金10000元。五、被告人郭奂在担任湘管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吴月华在“湘湖启动区块二期湖面西扩的场地平整工程”、“湘湖游步道工程(象山至城山段)”、“湘管会配套停车场工程”等工程的发包、监管、变更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09年,先后4次非法收受吴月华所送购物卡,共计价值4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吴月华所送的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2.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吴月华所送的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吴月华所送的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4.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郭奂在湘管会办公区,非法收受吴月华所送的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六、被告人郭奂在担任湘管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浙江萧然拍卖有限公司从湘管会承接的拍卖业务款项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9年年初的一天,在湘管会其自己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浙江萧然拍卖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志良所送的价值10000元的银行卡。另查明,被告人郭奂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72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楼建勇、袁宝康、俞似军、孙立明、陈坚明、吴月华、王志良、李金荣、潘建初的证言,楼建勇从湘管会承接的“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期环境造园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湘湖启动区块布置景石(石矶)景观工程”、“湘湖启动区块桥头、码头造景树布置工程、“湘湖启动区块茶楼景观工程”、“特置景石立峰采购安装工程”、“湘湖启动区块二期城山广场特殊造景树种植工程”、“湘湖渔村老台门环境配套工程”、“湘湖渔村老台门绿化种植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合同》、《审核说明》、《建设工程结算审定通知》、大通公司的相关资料,袁宝康从湘管会承接的“湘湖启动区块园林绿化工程(一至三标段)”的招投标相关文件、“湘湖启动区块园林绿化工程(一标段)”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结算审定通知》、《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湘湖启动区块二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1-3标”的招投标相关文件、“湘湖启动区块二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三标段”的《中标通知书》、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资料,孙立明从湘管会承接的“湘湖启动区块园林绿化工程(二标段)”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湘湖启动区块二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一标段”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审计日记》、《工程结算审计征求意见表》、《审计证据汇总单》、《工程洽商记录》、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陈坚明从湘管委承接的“湘湖湖堤湖岸修筑工程(一标段)”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监理例会记录》、《竣工报告》、《市政工程结算书》、《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征求函》、《审核说明》、《建设工程结算审定通知》、《记账凭证》,湘管会出具的关于吴月华从湘管会承接工程的《情况说明》、从湘管会调取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联系单》、《会议纪要》、《报名单位一览表》,王志良从湘管会承接拍卖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拍卖合同》、《记账凭证》、《支票存根》、《报销单》、《发票联》、《收据联》,扣押物品清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张萍的亲笔报告,湘管会机构编制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干部任免通知》,《关于建立中共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潘建初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关于湘湖旅游度假区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关于调整湘湖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关于上官高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干部履历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检举材料,案发经过,区纪委出具的函及情况说明,被告人郭奂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奂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已全部退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郭奂犯罪所得赃款72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立芳人民陪审员:董锋人民陪审员:颜寿刚
书记员:王丹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