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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国强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萧刑初字第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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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受贿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强,;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建军。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强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瑞华、被告人王国强及其辩护人王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至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王国强在担任杭州市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华东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另案处理)、杭州萧山城厢中心供销合作社长山药店负责人孙某、杭州萧山商诚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昀峰(另案处理)、杭州赭山大药房法定代表人高某、杭州萧山鼎鑫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杭州萧山同春堂医药零售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药店负责人熊某、萧山城厢街道俊良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王某、杭州益春堂药店法定代表人楼某、杭州萧山同春堂医药零售有限责任公司靖江药店负责人许某、杭州萧山和茂药店法定代表人周某(另案处理)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价值164530元。分述如下:1.2009年期间,被告人王国强在担任区社保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医疗保险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杭州赭山大药房负责人高某在医保违规查处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非法收受高某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20000元。具体如下:(1)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高某贿送的价值10000元的农行卡1张;(2)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高某贿送的价值10000元的农行卡1张。2.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年底,被告人王国强在担任区社保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医疗保险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鼎鑫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在医保审批、医保违规查处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非法收受俞某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15000元。具体如下:(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萧山区北干街道萧山时代大酒店,非法收受俞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农行卡1张;(2)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萧山区蜀山街道众安山水苑小区附近,在俞某的轿车内,非法收受俞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3.2009年8月至2012年7、8月期间,被告人王国强在担任区社保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医疗保险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城厢中心供销合作社长山药店实际负责人孙某、杭州萧山同春堂医药零售有限责任公司城厢南门药店实际负责人姚高峰在医保检查及违规查处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6次非法收受由孙某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31000元,具体如下:(1)2009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萧山区蜀山街道山水苑小区其家中,非法收受由孙某贿送的现金4000元;(2)2010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萧山区蜀山街道山水苑小区其家中,非法收受由孙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萧山区蜀山街道山水苑小区其家中,非法收受由孙某贿送的现金4000元;(4)2012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由孙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5)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萧山区蜀山街道山水苑小区其家中,非法收受由孙某贿送的现金4000元;(6)2010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萧山区宁安大厦门口,非法收受由孙某贿送的共计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4张。4.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担任区社保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医疗保险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同春堂医药零售有限责任公司靖江药店实际负责人许某在医保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在萧山国际酒店地下停车库,非法收受许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5.2010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担任区社保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医疗保险管理的职务便利,为萧山城厢街道俊良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王某在医保违规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在其山水苑小区家中,非法收受王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6.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担任区社保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医疗保险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和茂药店法定代表人周某在医保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周某贿送的共计价值4000元的超市卡4张。7.2011年3、4月份至2012年5、6月份,被告人王国强在担任区社保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医疗保险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商诚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昀峰在医保检查及违规查处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林昀峰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23530元。具体如下:(1)2011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林昀峰贿送的现金10000元;(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林昀峰贿送的共计价值3000元的超市卡3张;(3)2012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萧山开元名都宾馆大堂内,非法收受林昀峰贿送的价值10530元的黄金纪念币1块。8.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国强在担任区社保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医疗保险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杭州益春堂药店负责人楼某在医保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非法收受楼某贿送的财物,共计现金6000元。具体如下:(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楼某贿送的现金3000元;(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楼某贿送的现金3000元。9.2011年农历年底至2012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国强在担任区社保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医疗保险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华东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在医保违规查处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林某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40000元。具体如下:(1)2011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本区蜀山街道山水苑小区门口,非法收受林某贿送的共计价值10000元的超市卡10张;(2)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本区蜀山街道山水苑小区门口,非法收受林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3)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本区蜀山街道山水苑小区门口,非法收受林某贿送的现金20000元。10.2012年3、4月份至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王国强在担任区社保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医疗保险管理的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同春堂医药零售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药店负责人熊某在医保违规查处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非法收受熊某贿送的财物,共计现金10000元。具体如下:(1)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熊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2)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国强在其办公室里,非法收受熊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国强主动向本单位领导及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其受贿赃款已全部退清。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俞某、孙某、许某、王某、周某、楼某、林某、熊某的证言,杭州市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杭州市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2008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违规单位处理汇总,杭州市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医保违规查处卷宗2010015号、第2010078号、第2011001号、第2011019号,第2011023号、第2011024号、第2011025号、第2012050号、2013002号,杭州市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医保违规查处卷宗材料,杭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独资企业基本情况、营业单位基本情况、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档案查询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合约信息、银行卡子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材料,杭州市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情况说明,萧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层干部任职(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考核登记表(2008、2009、2010、2011年度)、干部履历表、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萧劳社(2007)93号、萧社险党字(2008)5号、萧社险(201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共杭州市萧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国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国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赃款已全部退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国强受贿所得赃款16453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立芳人民陪审员:缪岳富人民陪审员:屠世恩

书记员:赵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