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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杜××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萧刑初字第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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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受贿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

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660号

经审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至2011年农历年底,被告人杜××在先后担任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萧山区科技局)市场信息科科长、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高新产业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玉泉家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东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萧山种鸡(萧山鸡)有限公司、杭州德兴蜂业有限公司、杭州惠民特种水产养殖场、杭州建长湾农业有限公司、浙江传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杭州天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启明星生物营养有限公司、杭州圣嘉农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6816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杜××利用其先后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市场信息科科长、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玉泉家禽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05年下半年至2009年下半年,先后5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送的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66990元。分述如下:(1)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在杭州市×× 区北干街道银河小区南大门附近,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2)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在杭州市×× 区北干街道银河小区南大门附近,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3)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在杭州市×× 区北干街道银河小区南大门附近,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4)200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杜××在杭州市××区 ××风楼酒店,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美金1000元,折合人民币6990元。(5)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在杭州市×× 区××街道××小区××单元楼下,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2.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东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萧山种鸡(萧山鸡)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及2009年10月的一天,2次非法收受该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2000元。分述如下:(1)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在杭州市×× 区行政管理中心办公楼北大门口,非法收受杨某甲所送的人民币7000元。(2)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杜××在萧山××科技局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杨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5000元。3.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德兴蜂业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09年9月的一天,在杭州市××区北干街道银河小区南大门附近,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杨某乙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4.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惠民特种水产养殖场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09年9月的一天,在杭州市××区北干街道银河小区南大门附近,非法收受该场负责人陆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5.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建长湾农业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10年年初的一天,在杭州市××区×× 路××都大酒店出口处,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所送的美金1000元,折合人民币6830元。6.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浙江传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10年5月,非法接受该公司总经理倪某某为被告人杜××夫妇俩提供的韩国济州岛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5400元。7.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10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在萧山××科技局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8.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天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10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在杭州市×× 区行政管理中心办公楼北大门西侧路段,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丙所送的人民币3000元。9.被告人杜××利用其先后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高新产业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启明星生物营养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杭州市××区××街道××小区××单元楼下,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乙所送的m0ntblanc(万某某)牌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12596元。10.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圣嘉农业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11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在杭州市××局办公楼附近,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孔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杜××自动向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员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全部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退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杨某甲、杨某乙、陆某、徐某、倪某、夏某某、杨丙、徐乙、孔某某、周甲、周乙证言,科技项目明细及申请表,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关于下达科技项目相关经费的通知,科技项目相关经费清单及安排表、分配表,记账凭证,银行入账通知书、补发入账证明书,收款收据,支票领用审批单及发票,护照,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物证m0ntblanc牌手表1只,价格鉴定结论书,汇率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被告人杜 ××任职材料及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某、被告人杜××及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至2011年农历年底,被告人杜××在先后担任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萧山区科技局)市场信息科科长、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高新产业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玉泉家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东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萧山种鸡(萧山鸡)有限公司、杭州德兴蜂业有限公司、杭州惠民特种水产养殖场、杭州建长湾农业有限公司、浙江传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杭州天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启明星生物营养有限公司、杭州圣嘉农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6816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杜××利用其先后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市场信息科科长、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玉泉家禽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05年下半年至2009年下半年,先后5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送的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66990元。分述如下:(1)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在杭州市×× 区北干街道银河小区南大门附近,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2)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在杭州市×× 区北干街道银河小区南大门附近,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3)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在杭州市×× 区北干街道银河小区南大门附近,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4)200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杜××在杭州市××区 ××风楼酒店,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美金1000元,折合人民币6990元。(5)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在杭州市×× 区××街道××小区××单元楼下,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2.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萧山东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萧山种鸡(萧山鸡)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及2009年10月的一天,2次非法收受该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2000元。分述如下:(1)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在杭州市×× 区行政管理中心办公楼北大门口,非法收受杨某甲所送的人民币7000元。(2)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杜××在萧山××科技局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杨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5000元。3.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德兴蜂业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09年9月的一天,在杭州市××区北干街道银河小区南大门附近,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杨某乙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4.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惠民特种水产养殖场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09年9月的一天,在杭州市××区北干街道银河小区南大门附近,非法收受该场负责人陆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5.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建长湾农业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10年年初的一天,在杭州市××区×× 路××都大酒店出口处,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所送的美金1000元,折合人民币6830元。6.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浙江传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10年5月,非法接受该公司总经理倪某某为被告人杜××夫妇俩提供的韩国济州岛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5400元。7.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10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在萧山××科技局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8.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天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10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在杭州市×× 区行政管理中心办公楼北大门西侧路段,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丙所送的人民币3000元。9.被告人杜××利用其先后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高新产业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启明星生物营养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杭州市××区××街道××小区××单元楼下,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乙所送的m0ntblanc(万某某)牌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12596元。10.被告人杜××利用其担任某山区科技局农业社会发展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圣嘉农业有限公司在申报科技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11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在杭州市××局办公楼附近,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孔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杜××自动向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员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全部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退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杨某甲、杨某乙、陆某、徐某、倪某、夏某某、杨丙、徐乙、孔某某、周甲、周乙证言,科技项目明细及申请表,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关于下达科技项目相关经费的通知,科技项目相关经费清单及安排表、分配表,记账凭证,银行入账通知书、补发入账证明书,收款收据,支票领用审批单及发票,护照,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物证m0ntblanc牌手表1只,价格鉴定结论书,汇率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被告人杜 ××任职材料及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赃款赃物已退清,可以对被告人杜××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二、被告人杜××犯罪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681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永明人民陪审员:章国祥人民陪审员:赵狄宏

书记员: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