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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陈安德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杭萧刑初字第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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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受贿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安德,原系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2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凌国泉,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安德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崇杰、代理检察员柳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安德及辩护人凌国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安德在被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湘管会)聘用,负责规划设计、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工程承接人员袁宝康、杭州大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经营负责人楼建勇、工程承接人员孙立明(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原浙江高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金荣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施工图纸编制、变更、现场监督管理、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4年至2007年农历年底,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186000元。分述如下:一、被告人陈安德在被湘管会聘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袁宝康在“湘湖启动区块园林绿化工程(一标段)”等工程的建设施工图纸编制、变更、现场监督管理、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5年至2007年农历年底,先后7次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财物,共计价值7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5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住宅附近,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2)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3)2006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4)200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5)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6)2007年7、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7)2007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袁宝康所送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二、被告人陈安德在被湘管会聘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楼建勇在规划设计、工程的建设施工图纸编制、变更、现场监督管理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4年至2007年农历年底,先后10次非法收受楼建勇所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89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搭乘楼建勇驾驶的汽车至自己住宅附近,在车上非法收受楼建勇所送现金20000元;(2)2004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搭乘楼建勇驾驶的汽车至自己住宅附近,在车上非法收受楼建勇所送现金10000元;(3)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搭乘楼建勇驾驶的汽车回家途中,在车上非法收受楼建勇所送现金10000元;(4)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搭乘楼建勇驾驶的汽车回家途中,在车上非法收受楼建勇所送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5)2006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与楼建勇一同前往浙皖交界某地选购工程所需苗木,回萧山途中,被告人陈安德在楼建勇驾驶的汽车上非法收受其所送现金10000元;(6)2006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与楼建勇一同前往浙江桐庐选购工程所需景观石,回萧山途中,被告人陈安德在楼建勇驾驶的汽车上非法收受其所送现金10000元;(7)2006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与楼建勇一同前往安徽灵壁选购工程所需景观石,回萧山途中,被告人陈安德在楼建勇驾驶的汽车上非法收受其所送现金10000元;(8)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住宅中,非法收受楼建勇所送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9)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与楼建勇一同前往浙江长兴选购工程所需景观树木,回萧山途中,被告人陈安德在楼建勇驾驶的汽车上非法收受其所送现金10000元;(10)2007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住宅中,非法收受楼建勇所送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三、被告人陈安德在被湘管会聘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孙立明在“湘湖启动区块园林绿化工程(二标段)”等工程的建设施工图纸编制、变更、现场监督管理、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5年至2007年,先后4次非法收受孙立明所送财物,共计价值12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孙立明所送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2)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孙立明所送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3)2006年4、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住宅中,非法收受孙立明所送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4)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孙立明所送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四、被告人陈安德在被湘管会聘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李金荣在“湘湖启动区块园林绿化工程(三标段)”等工程的现场监督管理、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5年至2006年,先后3次非法收受李金荣所送财物,共计价值15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李金荣所送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2)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李金荣所送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3)2006年4、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安德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李金荣所送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案发后,被告人陈安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其还通过家属退出全部赃款18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安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宝康、楼建勇、孙立明、李金荣、郭奂的证言,招投标相关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核说明,工程结算审定通知,杭州大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关于被告人陈安德的任职材料及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安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安德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陈安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安德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安德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安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安德犯罪所得赃款18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丹丹人民陪审员:沈兴法人民陪审员:缪岳富

书记员:盛玲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