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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2

西安佳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2012)西执复字第0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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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西安佳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创汇路**。法定代表人黄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海平。

申请复议人西安佳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海平劳动争议一案,西安佳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执字第528-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海平向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长安区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了(2011)长执字第528号执行裁定书,准予刘海平撤回执行申请。现申请复议人西安佳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西安佳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佳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复议之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勇审判员:骆建平审判员:张贵田

书记员:吴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