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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田银锋与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民初字第3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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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田银锋。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益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银锋诉被告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银锋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银锋负担。

代理审判员:夏鸿

书记员:茹亮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