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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毕福顺与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丰民初字第3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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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毕福顺,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向辉。被告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荣国北大路啤酒厂对过。法定代表人唐劲松,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毕福顺负担。

代理审判员:韦小方

书记员:徐俊月(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