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启航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中段15号。法定代表人:王育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强,男。被告:强正疆,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启航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启航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陕西启航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张列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