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永莲,农民。被执行人唐山耐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冀东建材大世界102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孙辉,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永莲诉唐山耐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